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三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8********,汉族,专科文化,系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分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层**号。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6年12月加入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任**公司**营业部**。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工作期间,销售“月满盈”、“季度盈”、“双季盈”、“年年盈”等P2P理财产品,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在哈尔滨市通过传单、电视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共计吸收18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204,320元,已返还存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利息人民币21,045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74,955元。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任职期间,取得工资、提成及奖励共计人民币159,201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调取山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吸储资质有关事宜的复函》复印件、《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宣传品复印件等;
2. 证人王某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曹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黑龙江广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新宇
2020年9月28日
附:
1.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