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11987********,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社**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杨某某、王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间,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返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以签订会员合同、出售公司股权等多种方式公开融资,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到案。违法所得已退赔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存款凭证、投资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谢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颖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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