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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二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孟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4********,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下岗职工,原曹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街**号,住曹县**街道**楼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份期间,曹县**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者董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和田某某、马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公司销售四川某某集团汽车有29%高额补贴、购物返29%的高额补贴等国家精准扶贫补贴等理由,组建曹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曹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曹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等多个公司(即所谓**集团),并利用客户所交款收购加油站、投资超市等项目,给外界造成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骗取客户们信任,向公司交款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被告人王某甲系某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为获取提成,与董某某、徐某某、市场**部另一负责人田某某等人对社会公开宣传并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变相吸收存款,经山东菏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部共参与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8517915元,涉及被集资人389人。其中有收据、合同的参与人数142人,涉案金额人民币4514687元;仅有收据的参与人数6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00元;仅有合同的参与人数241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3903228元。另查明该市场七部又向元某某、刘某某夫妇、王某丁、智某某夫妇等9人变相吸收存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633425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3151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同案人徐某某等人的供述;4.证人成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立壮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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