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注册成立射阳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位于射阳县**镇**居委会**组,经营范围是农产品购销(粮食、鲜茧除外),农产品信息咨询服务。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甲聘请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吸储员,专门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存款,所吸收资金被被告人王某甲用于放贷。截止2013年6月,该公司共向44人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676600元,目前已全部兑付。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借款借据、存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沈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华宇
检察官助理:袁晶晶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住盐城市亭湖区**大道**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340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