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01965********,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街**号**号,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街道**村。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于2016年9月份,在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指使下,为迫使被害人曲某某偿还欠款,将其非法限制于**有限公司办公室、牟平区**村**号楼**单元**楼**号等地,时间长达一个多月,2016年10月份,被害人曲某某趁看管人员不备逃离,期间对被害人曲某某进行威胁、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有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从2016年9月29日开始,在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指使下,为逼迫被害人贺某某偿还欠款,长期非法滞留被害人贺某某家中至2017年8、9月份,严重影响被害人贺某某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有证人宋某甲、姜某某的证言;有同案犯卢某某、宋某乙等的供述;有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该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志伟
王艳艳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牟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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