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1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区,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2012年1月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吕某某、闫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开麻将馆,被害人王某乙曾在此打牌并在微信上添加吕某某妻子为好友。2017年7月15日晚10时许,吕某某发现妻子与王某乙微信聊天,内容有“开房”字眼和王某乙所在KTV的位置,遂吕某某与闫某某、王某甲驾车至本市南二环“晚妆”KTV楼下,吕某某以妻子名义将王某乙骗下楼。王某乙下楼后发现是王某甲等人后转身逃跑,三人追上后对王某乙进行拉拽、殴打并强行将其带上车,驾车至本市未央区汉城湖旁小树林内。在此,吕某某等人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并索要麻将馆欠款。后三人又将王某乙带至本市纬三十街附近,王某乙被迫同意并联系朋友叶某某过来送钱,叶某某等人送来5000元,吕某某将钱拿走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甲与吕某某持洋稿把、啤酒瓶等对叶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进行打砸(经鉴定,受损价值为1770元)。之后三人又将王某乙带至汉城湖,殴打并强迫王某乙写下8000元的欠条。凌晨四时许,吕某某得知警察找人,遂将王某乙释放。2019年9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指认、辨认笔及照片;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扣押他人,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量刑情节,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一年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跃龙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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