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楼镇**楼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为和程某甲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编造约见最后一面的谎言将程某甲骗出。当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曹县**镇**学校门口和程某甲见面后,将程某甲带上车并强行拉至济南,后将程某甲带至济南**宾馆看守,期间对程某甲进行殴打,并持菜刀威胁程某甲给其出具谅解书,20日将程某甲带至济南**宾馆看守,22日下午17时许在济南趵突泉被民警抓获。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电子数据:程某甲与程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等;3.搜查笔录附扣押清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银座佳驿宾馆一楼大厅监控录像等;6.证人程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害人程某甲的陈述;8.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道军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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