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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拘禁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村东街**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南环外平房。2016年9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7日下午17时左右,强某某(已判决)因与被害人孙某某有债务纠纷,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樊某某(已判决)将孙某某从其位于张家口市万全区旧堡乡旧堡村的家中带至张北县让其还钱,并让其打了一张26000元欠条,期间强某某、樊某某对孙某某进行了殴打。后三人将孙某某带至王某甲居住的张北县万客来宾馆,并由王某甲看管,直到6月8日上午8时许。经鉴定,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拘留所收押人员体检表、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强某某、樊某某、王某丙、韩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虹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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