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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拘禁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房,住上址,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起,王某丙(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参股公司,纠集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非法放贷,采用借款先扣保证金、借款期间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通过软硬兼施的“索债”方式意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其中,王某甲两次参与非法拘禁他人,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王某甲参与非法拘禁洪某某

因洪某某借款后未如期向王某丙还款,2018年4月23日,经王某丙指使,周某某、王某甲打电话给洪某某,以介绍其他公司放贷给她还债为由骗洪某某在赤坎区**广场见面。当日下午14时许,周某某、王某甲乘坐罗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的小汽车来到**广场。周某某等三人见到洪某某后,以带其去其他公司贷款的理由骗洪某某上车,强行将洪某某带到麻章区**街**号一楼湛江市**有限公司索要债务。当洪某某在湛江市**有限公司门口下车时,王某丙便向洪某某索要债务,洪某某与王某丙等人发生争吵。王某丙要求洪某某上车,准备将洪某某带到偏僻地方继续索要债务。洪某某拒绝后,王某丙、周某某、王某甲就强行将洪某某抬上小汽车,期间导致洪某某身体多处擦伤。上车后,王某丙、周某某将洪某某带至**村附近的田野继续逼洪某某打电话筹钱还债。后王某丙接到他人的电话得知洪某某家属已报警,遂于当日下午17时许驾车将洪某某带到麻章区**路**派出所门口后释放。

2.王某甲参与非法拘禁叶某甲

因叶某甲向王某丙借款后未如期还款,王某丙为向叶某甲追讨债务,将叶某甲带至湛江市**有限公司索要债务。叶某甲从2月1日被王某丙非法拘禁至2月3日晚上20许,期间不能离开湛江市**有限公司。非法拘禁期间王某甲于2月1日晚上陪同王某丙看守叶某甲,于2月3日伙同王某丙带叶某甲到赤坎区借2000元还债。至2月3日晚上20许,叶某甲还清借款20000元才离开湛江市**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和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丙、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的证言;5.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等;6.辨认笔录;7.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元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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