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9时至17时许,因与其前女友王某乙感情纠纷,被告人王某甲驱车到永善县**镇**村**寨,将王某乙和王某乙的男朋友王某丙殴打后带上车至昭阳区**镇**处,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乙和王某丙控制长达7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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