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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到杨某某家中,纠缠杨某某与其一起离家外出打工,因杨某某不同意遂采用锁大门、藏钥匙、没收手机、监视如厕等手段拘禁杨某某长达九小时。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采用胶带封嘴、打耳光等方式殴打杨某某及其孙子。现被告人王某甲已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壁纸刀、胶带;2、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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