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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19〕16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22时30分许,叶某某、王某乙(均已判决)怀疑肖某某、张某甲赌博出老千,遂将二人扣押在乐清市**镇**宾馆**房间内,叶某某、王某乙等人为了要回原先输掉的财物对肖某某、张某甲实施了殴打。期间叶某某打电话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人诈赌,让其到**镇**宾馆**房间。被告人王某甲到房间后也用热水壶砸了肖某某的头部一下,之后离开宾馆。2019年1月18日11时25分,柳市分局接警后出警到达该房间将肖某某、张某甲解救出,叶某某、王某乙二人非法限制他们人身自由时间达12个小时以上。

现被告人王某甲就民事部分已与二被害人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柯某某、王某甲、王某丙、高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同案犯叶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索取非法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已经达成调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娜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52*******。

2.案卷材料5册、谅解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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