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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现住**********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袁立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8日至22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7日至3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无持枪证非法持有一把鸟铳并收藏于新化县**镇**村家中。2019年9月27日9时许,民警在王某甲的家中查获该鸟铳,并将王某甲传唤到案,到案后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前科情况核查说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东恩

检察官助理:曾燕翔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含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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