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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寻衅滋事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以来,邓某某、戴某某(均已判刑)、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邵东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邓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底,许某某(已判刑)与“李某”、“某某伢子”(未查明身份)在邵东县城**酒吧内与人发生争执,许某某准备找对方约架,并通过戴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乙(已判刑)借枪,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李某某(在逃)后,李某某答应将枪支借给被告人王某甲并约定在邵东城区**路“**饭店”附近交枪,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的陪同下驾车前往约定地点拿到两把枪支后,驾车至邵东城区**附近将枪支交给许某某。

2017年12月21日中午,邓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王某己在邵东县**镇**村**山庄吃饭时,邓某某认为王某己讲话丢了自己的面子,二人发生了口角。邓某某认为自己受了气、吃了亏,遂纠集许某某、戴某某等人到邵东县**镇欲报复王某己,戴某某打电话给王某乙要其到邵东县**路**银行集合,王某乙遂纠集被告人王某甲与“桃子”“凤哈”、“伟生”(均未查明身份),由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台白色起亚K5小车一起到**路**银行。后共同到**镇**村时,被告人王某甲与戴某某等人在**派出所附近等待。由邹某某(已判刑)开车搭载邓某某、许某某到**镇**村**路上,邓某某、许某某在车上分别持枪对着王某己家的二楼窗户开枪。之后三人驾车准备离开,倒车返回途经王某己家时,邓某某、许某某再次拿枪对着王某己家二楼窗户开枪,致王某己家二楼窗户价值人民币336元七块玻璃破碎。之后许某某将两把枪支存放于其租房内,几日后,许某某将枪支归还给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被告人王某甲再将枪支归还给李某某。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邵东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姜某甲、吴某某、刘某甲、王某丁、姜某乙、郭某某、姚某某、邹某某、刘某乙、王某戊、黄某某、许某某、邓某某、王某乙、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为逞强耍横,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

检察官助理:刘某某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逮捕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共计壹册,补充材料70页,讯问被告人王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3.证人名单:王某丙、姜某甲、吴某某、刘某甲、王某丁、姜某乙、郭某某、姚某某、邹某某、刘某乙、王某戊、黄某某、许某某、邓某某、王某乙、戴某某;

4._鉴定人名单:谢某某、左某;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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