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05年在青岛市市北区******批发市场购买气枪一支,于2017年10月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附近捡拾气枪一支,并将上述枪支存放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的家中。2017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将王某甲查获并缴获其非法持有的气枪2支及玩具手枪1把、刀具3把。
经鉴定:上述两支气枪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24.57焦耳/平方厘米、5.71焦耳/平方厘米。2把刀具被认定为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电子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物品清单等;2.证人王某乙、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峰
检察官助理:赵 建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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