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8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砚山县**乡**村委会**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年前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独自到砚山县阿舍乡阿吉村附近的一座山上放牛,在山上放牛时看见一个30岁左右的苗族男子(身份未能核实)拿着一支射钉枪在山上打野鸡,被告人王某甲便产生了想跟苗族男子购买射钉枪来打鸟的想法。当时就以50余元钱跟那个30岁左右的苗族男子买了一支射钉枪,被告人王某甲买得射钉枪后便将射钉枪拿回家中藏着。这支射钉枪枪管七八十公分长,枪管是黑色,枪把是用射钉器改装,枪把是木制的。2020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卢某某、王某乙三人相约持射钉枪到山上打鸟,王某甲、卢某某两人分别持一支射钉枪去打鸟,在打鸟过程中卢某某因跌倒被自己所持的射钉枪打伤。被告人王某甲拨打阿舍卫生院村医电话,让其前往事发地点救治,阿舍卫生院医生马某某将卢某某送至砚山县平远医院救治后以电话方式报案。经文山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持有的射钉枪是用射钉器改制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加权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75881****。
2.案卷材料1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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