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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绰号**,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月8日晚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在逃人员余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河东区津塘公路旁“**酒楼”内吃饭。公安机关在抓捕余某某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甲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有仿制式手枪一把,子弹六枚。经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鉴定,被查获枪支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的零件完好无损,相互动作可靠,经实弹射击,能正常击发与之匹配的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枪弹,具有杀伤力。

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涉2007年2月6日,因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2008年2月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经公安机关补充新证据,于2019年4月30日,在天津市滨海国际机场T2航站楼内,将王某甲抓获并归案。涉案枪支、弹药已被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弹药照片。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等书证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等7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公刑鉴字[2007]0011号枪支杀伤力鉴定书一份。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证人刘某某辨认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秩度,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海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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