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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88********,纳西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香格里拉市公安局虎跳峡派出所接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通报称辖区居民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后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甲位于香格里拉市**镇**村委会**组家中的卧室床尾杂物堆里查获疑似射钉枪一支。经迪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建英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8456****;保证人:王某乙,联系方式1317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枪支现保存于香格里拉市公安局虎跳峡派出所物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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