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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8301966********,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 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几年前,被告人王某甲将其父亲去世后遗留下的二把土铳,从其父亲的房子拿到自己位于本市贵池区**镇**村的家中存放,至2019年5月20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三瓶钢珠、一瓶硝、四个底火等物品。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持有的两把土铳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等;

2.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3.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国云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财物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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