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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柞检刑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住陕西省柞水县******组,农民。无前科。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柞水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柞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长期将其父王某乙(已死亡)所有的一把土枪、少量黑火药及钢珠藏匿于家中。2018年12月9日,王某甲与王某丙(另案处理)一同持枪前往**镇**村王台子小槽山洼处打猎,期间王某甲持枪不慎走火将王某丙误伤(鉴定为轻伤二级)。柞水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后,在王某甲带领下于小槽山洼处将二人所携枪支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为非制式火药动力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携带枪支上山打猎时过失走火,造成同行一人受轻伤,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柞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879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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