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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检刑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9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东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桂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桂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2006年搬入新建房屋居住时,将其父亲王某丙遗留下的一把鸟铳搬入房屋内存放,一直没有上交。2019年8月31日,桂东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王某甲家发现这把鸟铳。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所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铳一把;

2.书证:抓获经过、传唤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郴公物鉴(痕检)字【2019】34号司法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非法持有枪支案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持有一把鸟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勇

检察官助理:张燕铭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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