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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村委会******号,住该地,渔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海口海警局秀英工作站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海警局秀英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8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3 时许, 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名下的“三无”船舶从**港出发,组织曾某某和王某乙2人出海进行捕捞作业。7月1日凌晨6时许,王某甲驾驶船只到达海口秀英区**港附近海域,利用其船上的地笼网进行捕捞作业,并指挥曾某某和王某乙放网、收网作业,整个过程持续约5 个小时,作业至2020年7月1日11时20分许,在海口市秀英区**港海域附近( N 20°08 ’165, E110 °09 '472)被海口海警局秀英工作站巡逻的23001艇查获。随即工作站执法员在该船甲板发现地笼网,并在该船前板下方的鱼舱内发现使用地笼网方式捕获的渔获物,其中地笼网共有50个,另经称量,共非法捕捞渔获物44公斤(因渔获物腐烂,已就地掩埋)。经鉴定,王某甲捕捞过程中使用的渔具属于“定置串联倒须笼”,在《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知》中被列为“过渡渔具”,该渔具的实测最小网目尺寸为17mm,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25mm。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海口海警局秀英工作站传唤至致工作站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物品照片、到案经过、国家农业部关于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等物证、书证;

2.证人曾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图片、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彩云

书  记  员:马倩云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534886****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补充材料一份;

3.随案卷宗光盘一个;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财物现扣押在海口海警秀英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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