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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五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91********,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驾驶员,家住福建省永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被告人提供立功线索,可能影响案件量刑,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豹纹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物种,不能买卖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间,利用微信联系的方式到沙县以3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2只,随后运至永安市**街道**村其自建房二楼的阳台处饲养;于2019年的12月间,其同样利用微信的联系方式到沙县以400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苏卡达陆龟2只和红腿陆龟2只;于2019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表弟刘某某介绍,经微信联系,收得网友王某乙送来救治并赠送的豹纹龟1只。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百度贴吧中发布出售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豹纹龟等信息,被永安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发现,并将线索移送永安市林业局。2020年4月20日,永安市林业局在被告人王某甲自建房二楼的阳台处,查获活体苏卡达陆龟4只、红腿陆龟2只、豹纹龟1只。2020年4月21日,永安市林业局将该案移送永安市公安局,同日,永安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鉴定:4只苏卡达陆龟活体、2只红腿陆龟活体、1只豹纹龟活体,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物种。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豹纹龟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物种,不能买卖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并自己开车运回家饲养,尔后在网络上发布出售这些陆龟信息,数量达“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真久

检察官助理:蔡真真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街道**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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