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20〕Z18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区**队**栋**宿舍,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3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上午8时30分许,海南省东方市**酒店老板许某某(另案处理)在东方市东河镇市场附近以320元的价格收购了符某某(另案处理)抓获的一条野生“南风蛇”。当日12时许,因该酒店顾客想食用蛇肉,许某某遂安排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杀蛇,王某甲在杀害该蛇时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鉴定的动物为滑鼠蛇,数量1只,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海南省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滑鼠蛇一只(照片)
2.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证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通讯记录等书证。
3.证人许某某、吉某某、符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对动物种类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峥
检察官助理:蒋阳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方式1397652****)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