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随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前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晚上七点左右携带捕鸟工具,来到随县安居镇车岗村二组肖某某的农田边上。王某甲用伸缩铁杆撑起三、四米高的捕鸟网,再把带喇叭音乐播放器放到网子中间下面,把卡插到播放器里播放黑水鸡叫声,以此吸引黑水鸡飞来,飞来后就会被鸟网粘住,然后王某甲头戴头灯将网上的黑水鸡取下来放到网兜之中。王某甲猎捕的黑水鸡通过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带至随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给邓某某(另案处理),之后邓某某开具账单,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出售野生动物的货款发送给刘某某或者李某某,刘某某或李某某通过微信将货款转给王某甲之子王某乙,王某乙收到此款后再付给王某甲。邓某某根据刘某某、李某某的要求在账单上写上王某甲儿子王某乙的小名“重阳”两个字。经核实刘某某、李某某和王某乙之间的微信账单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王某甲共猎捕黑头黑水鸡41只、红头黑水鸡29只、野兔2只、刺猬3只,非法获利1106元(人民币,下同)。2018年12月18日,湖北省林业局发布《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决定在湖北省全省境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王某甲的身份信息、缴纳违法所得收据、刘某某、李某某帮“重阳”出售野生动物的货单及野生动物的总只数、王某甲指认非法狩猎使用工具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帐记录、随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出具的证明、《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伊贵斌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335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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