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非法安装、使用电网,于2019年11月1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至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家门前和屋后几百米的范围内,使用其网购配件组装的一支气枪猎捕野生鸟类,共猎捕了麻雀20余只、斑鸠30只、野鸡10余只,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气枪 1只、铅弹 70发、充气瓶1个、充气泵1个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竹山县人民政府禁猎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气枪猎捕野生鸟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平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17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