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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性,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高中肄业,个体种植,户籍地兴化市**镇**村**号,现住兴化市**明城**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仍在其位于兴化市**镇**村委会东边的温室大棚内种植。2020年4月13日经公安机关强制铲除、现场清点数量为581株,后经泰州市药品检验院鉴定,其种植的植物为罂粟。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药品检验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计数、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露阳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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