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至7月2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销售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内非法向他人销售汽油、柴油制品共计人民币1226120.45元(其中汽油收入110924.30元,柴油收入1115196.15元),获利人民币102569.45元(购进汽油柴油共计人民币1123551元)。经鉴定,王某甲对外销售的汽油、柴油均为不合格产品。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村被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审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乙、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辽宁福爱尔油气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柴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光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