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营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秦绪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汽油,利用改装车辆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石桥镇等地对外零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厢式货车1辆、加油机2台、油箱1个、手机1部;
2. 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相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提取、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丽
检察官助理:季于翔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36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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