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11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因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于2018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辩护人常彩兵,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常彩兵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地购进液态丙烷,并在北京市顺义区等多地加价出售,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传唤到案。现场起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8支已全部实施判废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截图打印件,《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复印件,分析报告,保定市徐水区环东气体灌装有限责任公司气瓶判废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内含王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因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仁
检察官助理:叶丽丽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内含光盘五张),散材料四页,散材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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