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非营运汽车,于2012年12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18日将该案退回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2月26日重新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 2019年10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自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成品汽油后,先后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坡里花园A区附近、东贺农贸市场东一废旧民房内,以每升5元左右的价格非法出售成品汽油,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2019年1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废旧民房内,现场查获被告人王某甲非法经营使用的铁架、皮管等物品,及尚未出售的成品汽油约600升。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笔录;
5. 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成品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芃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