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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汽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购买油罐、加油机等设备,在睢宁县**镇**村的家中将从他人处购进的汽油加价后向村民王某乙、王某丙等人销售,销售汽油金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睢宁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涛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04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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