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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52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因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黄岩区北城街道**村家中等处通过微信多次接受王某乙、方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后转报给上线章某某(另案处理),并按照10%的比例抽取提成,从中获利1.3万余元。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帮其退缴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方某某、蔡某某、黄某甲、罗某甲飞、黄某乙的证言,同案犯章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超

检察官助理:罗  京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

2.一体化移送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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