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村**组,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批准私自在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村**组租赁原**厂院内场地设置地埋罐三个,利用改装的加油车非法从事0#柴油销售。2018年11月19日被发现并举报,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遂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从**街道原**厂内查获地埋罐三个,从现场查获柴油55.3吨、销售账本4本、收款收据14本。经对涉案油品进行抽样并送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经检验,涉嫌油品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经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定,涉案油品属危险化学品。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其他部门对现场未售出的55.3吨柴油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处置。经西安名原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账务资料进行审计,王某甲累计非法销售不合格0#柴油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02614.50元,现场未销售不合格0#柴油55.30吨,货值人民币357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款收据、销售账本、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王某甲无证照销售不合格柴油涉嫌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高陵区成品油市场经营**小组证明、缴款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白某某、段某某、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西安名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账本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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