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街**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8月6日,因犯强奸罪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红豆杉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获知赤水市长沙镇长兴村杨柳坝组新厂小地名马家屋基吴某某转包的苟某某的山林内有被采伐后丢弃的红豆杉木材,便使用斧头、弯把锯、柴刀和蛇皮口袋等工具,在山林内将红豆杉木材锯成约70至80公分长的红豆杉原木共7、8段连同红豆杉树蔸2个,使用摩托车分数次运输至赤水市**镇**村**组**号家中藏匿。2017年4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因异地扶贫搬迁至贵州省赤水市**街**小区**栋**单元**号后,多次使用摩托车将其藏匿在赤水市**镇**村**组**号的部分红豆杉木材和2个红豆杉树蔸运输至贵州省赤水市**街**小区**栋**单元**号家中藏匿。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在赤水市**镇**村**组**号其居住的旧宅附近王某丙山林内非法采伐红豆杉1株,制成红豆杉原木木材2件后藏匿在赤水市**镇**村**组**号其旧宅中。
其间,被告人王某甲在贵州省赤水市**街**小区**栋**单元**号家中使用锯、柴刀、斧头等工具将其从苟某某山林内捡来的部分红豆杉木材加工成菜板,案发后共查扣其加工的菜板3个。
2017年7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和2018年7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两次将其从苟某某山林内捡来的部分红豆杉木材运输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华剪坝社区小地名石灰溪杨某甲的加工厂内,以每个甑子人民币100元的加工费雇请杨某甲为其加工,案发后共查扣其加工的甑子5个。
2020年4月30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送检的4份木材样品均为红豆杉科(Taxaceae)红豆杉属(Taxus)的树种,木材名称为红豆杉Taxuschinensis(pilger)Rehd.。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野生红豆杉属(所有种)为Ⅰ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根据送检的现场木材树蔸(树根)测量清单,材积(立木蓄积)为2.2095m3。
2020年6月24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赤水市葫市镇王某丙山林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被采伐木材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送检的1号、2号木材的树种均属于红豆杉科TaxaceaeS.F.Grey红豆杉属TaxusL.。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红豆杉属所有种的原生植物均为I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明某某、杨某甲、冯某某、谭某某、杨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非法采伐红豆杉1株,非法运输、加工红豆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玉金
检察官助理 刘 勇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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