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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骗取贷款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骗取贷款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土地证明材料,虚构土地种植面积,以桦南县**镇**村村民王某乙、翟某某、张某某等25人及本人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桦南县支行办理“五户联保”助农贷款1,510,000.00元,此款项被其用于工程建设。案发后王某甲归还了贷款本金,尚欠利息1,618,510.74元未归还。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介绍信、贷款凭证、银行损失情况说明及还款明细等;

2.证人王某丙、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取欺骗的手段取得贷款,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岩松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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