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开始,同案人“周某某”(身份不明)等人在位于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下光明路伟远酒店(七天连锁酒店)二楼开设嘉禾养生会所,先后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并雇佣“3A”、“王某乙”(均身份不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负责管理。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受雇在该会所当店长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份开始受雇在该会所统计失足妇女提供服务项目种类、次数及发放工资等,同案人敖某某、王某丙、袁某某(均已判决)分别受雇在该会所担任部长、服务员、领班等职务。
2019年5月6日零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会所,现场抓获同案人敖某某、王某丙、袁某某及卖淫嫖娼人员陈某雄、何某辉,并扣押会议记录本2本、顾客回访本1本、《人员配置单》1份、《技师管理制度》2份、嘉禾会所VIP卡2张及作案工作电脑主机1台、监控主机1台、对讲机5部和苹果牌、VIVO牌、OPPO牌手机各1部。
2019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揭阳市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何某辉、陈某雄等人的证言;3. 同案人袁某某、王某丙等人的供述及辩解;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受雇结伙组织卖淫,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受雇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湖锋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六册;
3. 随案移送光盘三张、一加手机一部、苹果7P手机一部、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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