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2019年2月22日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擅自砍伐承德县**林场位于承德县**镇**村**山场内的林木。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承德县**镇**村**场被伐林木树种为桦树、山杨、杂树和柞树,被伐株数共计293株(其中地径5厘米以下的为123株),立木蓄积共计2.42立方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玉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柒拾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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