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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组,2017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1个月,于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我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20年8月26日由西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安某(另案处理)、彭某(另案处理)三人从六枝特区到安顺街上实施扒窃活动,王某在西秀区新大十字建设银行门口的人行道处扒窃被害人凡某外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手机,彭某、安某负责在一旁为王某作掩护,盗窃得手后三人便离开安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凡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安某、彭某的证言;5.指认、辨认笔录;6.估价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婧

检察官助理:颜志博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因病羁押于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 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5. 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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