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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303031966********,汉族,文盲,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委**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102,现在**小区**期当保安。2011年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释放;2015年9月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强制戒毒2年。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身披深色雨衣,手戴白色手套,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区**期南侧门头房利群超市,从利群超市西北侧翻窗进入利群超市内,在收银台内盗窃人民币4800元。该将盗窃的现金用于支付儿子房租和偿还个人债务,其中剩余人民币6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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