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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蚌埠市**路拉丝桥南东侧公交车站,盗走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随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出售给蚌埠新蕾电动车行。

2020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蚌埠市**路大润发超市门口,盗走被害人凌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鼎霸牌电动车,随后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出售给蚌埠老沈电动车店。

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立马牌、鼎霸牌电动车鉴定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前科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张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左某某、凌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被盗电动车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等笔录;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林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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