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长治市潞州区**路**号**单元**号。2016年6月21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19日因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6日因盗窃、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长治市潞州区炉坊巷“我呀便当”饭店,将该饭店内一部价值330元的三星NOTE3手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无法鉴定)及30元现金盗走,盗窃财物价值共计360元。
2.2019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长治市潞州区长子门“满口鱼香”饭店,将该饭店内价值200元的8盒芙蓉王烟(硬盒)、价值12元的2罐青岛啤酒、价值100元的1条紫云烟、价值46元的2盒云烟(软珍品)、价值150元的1条南京烟(硬细支)、价值230元的2瓶十年老白汾盗走,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38元。
3.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长治市潞州区李家庄村“鼎哆味”火锅烧烤店内,将该店内的价值50元的2盒芙蓉王烟、价值12元的2罐青岛啤酒、价值112元的2包羊肉串、价值355元的 “bosch博世”GSB180-LI手电钻盗走,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29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盗窃作案三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6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失主牛某某、李某、曹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刑,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乃萍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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