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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8012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住山西省闻喜县桐城镇**路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2日被闻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1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闻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11月13日被闻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己的帝豪牌轿车行驶至闻喜中学附近伺机作案,下车后步行至位于桐城镇西城庄村**路南*巷*号被害人崔某某的住处后,看见被害人家中大门敞开,遂潜入崔某某家中,使用电动车电门上未拔的钥匙,将门庭下停放的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盗走。后王某将该车以300元价格出售给孙某某,孙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出售给流动收废品的人。

 2.2019年10月的一天,王某再次行至位于闻喜中学对面桐城镇西城庄村城门西路的巷子内,发现一户人家大门敞开,遂潜入该户人家,使用电动车电门上未拔的钥匙,将门庭下停放的的一辆绿色跑狼牌电动车盗走。后王某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某,2019年12月4日,侦查员从孙某某家中扣押该辆电动车,后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1月2日经闻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本地市场中等价格为人民币18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卫东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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