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市*乡*村**户籍所在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5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在去卖废品时看见被害人黄某家从山东拉来放在本市城厢乡韩庄村张厂组南地路这的打成捆的蒙牛塑料酸奶盒子,便邀在本市**区**面粉厂**段塑料收购站的张某某驾驶豫N**号牌货车,在本市城厢乡韩庄村张厂组南地,乘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打成捆的三捆蒙牛塑料酸奶盒子盗走。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张某某再次驾车带领工人将打成捆的蒙牛塑料酸奶盒子31捆盗走并拉到张某某的塑料收购站内。经称重,被盗蒙牛塑料酸奶盒子重量为1276公斤。经价格认定,被盗蒙牛塑料酸奶盒子价值人民币3828元。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黄某陈述;
3、证人张某某、李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4、提取笔录、称重笔录、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5、勘验检查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邸玉玲
高严桥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共计141页;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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