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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王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多人(在逃)共同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官渡区**中附近工地,使用钢管将工地铁皮围挡撬开,多人进入工地实施盗窃,王某等人在围挡外接应盗出的财物。多人盗窃的过程中,被守候在此的国际商贸城派出所辅警发现,当场抓获正在接收被盗财物的王某,查获作案的电动三轮车2辆、钢管1根、各类扣件512个。经鉴定,涉案扣件价格为人民币3180元。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作案工具现由公安机关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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