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包头市东河区**村张某某自建房,分八次共计盗窃铁窗户30余斤,卖得人民币400余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再次到包头市东河区**村到该自建房实施盗窃,当场被张某某发现并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人口信息证明、无前科证明;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5.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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