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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一部刑诉〔2020〕Z100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捕前住包头市东河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包头市东河区**村张某某自建房,分八次共计盗窃铁窗户30余斤,卖得人民币400余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再次到包头市东河区**村到该自建房实施盗窃,当场被张某某发现并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人口信息证明、无前科证明;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5.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阳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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