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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号,现住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能够获得从宽处罚,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东城区东方新天地商场地下一层FION店内,盗窃店内拉杆箱等十件待售商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48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同年8月25日被民警抓获。被盗物品已全部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赃物照片等;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乐奇

检察官助理 陈沫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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