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80628****,**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7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8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5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6曰1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市场附近,对被害人韦某采取尾随方式、趁其不备将被害人韦某装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华为麦芒7手机盗走,经天水市秦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为1676.70元。现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韦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有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1.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2.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处罚;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菊香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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