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自报),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0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省**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多次去往**市**街道、**街道实施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3月18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去至**市**街道**路**网吧72号机处伺机作案。趁被害人刘某文熟睡之机,王某偷走刘的1部OPPO牌手机(约值520元)。
(二)2019年4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去至**市**街道**市场二楼**网吧处伺机作案。趁被害人谢某明熟睡之机,王某偷走谢的1包芙蓉牌香烟(约值20元)及1个打火机(约值2元)。
(三)2019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去至**市**街道***商业街**网吧处伺机作案。趁被害人李某养熟睡之机,王某偷走李的1部华为牌手机(约值1020元)。
2019年4月28日15时50分,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街道**市场**网吧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刘某文等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9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陆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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