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市**县**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白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流窜到河南省扶沟县白潭镇尹郭行政村尹郭村时,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跳入被害人豆某某家中实施入户盗窃,在豆某某家房间内多处翻找财物,盗走3500元现金后翻院墙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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